(2014)来中法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喻国山、王晓凡、潘萍罚金及追缴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凡,喻国山,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中法刑执字第4-3号被执行人王晓凡,男,1978年9月20日生,河南省内乡县人,蒙古族,:412926197809202559。被执行人喻国山,男,1970年4月12日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因犯非法经营罪,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潘萍,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220106198110100629。被告人王晓凡、喻国山、潘萍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来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王晓凡、喻国山、潘萍刑事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一案,移送执行事项为变卖王晓凡的云A577**号丰田RAV4型越野车一辆、喻国山的闽B737**号别克君越小轿车一辆、潘萍的黑DH08**号别克凯越小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三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变卖得款255500元,并已将变卖车辆交付买受人,变卖得款依法上缴国库。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来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项变卖云A577**号丰田越野车、闽B737**号别克轿车、黑DH08**号别克轿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鸿燕审判员 廖干豪审判员 许 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