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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长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乙,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2日上午,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和防暴队员在去长岭县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地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群众围攻,阻碍公安人员进行抓捕。在围攻民警和防暴队员过程中,被告人任某乙先用拳脚将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赵某乙打倒在地,在长岭县公安局防暴大队防暴队员吴某某上前搀扶赵某乙时,被告人任某甲用脚踢吴某某面部一脚,将吴某某右眼踢伤。然后任某甲、任某乙往北边道上跑,赵某乙等人在后面追赶,任某甲拾起一根木棒要打赵某乙,被长岭县公安局的龙志成副指挥长等人将木棒抢下来,任某乙拾起一块红砖朝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赵某甲砸去,将赵某甲的左腕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上午,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和防暴队员在去长岭县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地抓捕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张国军、于会波过程中,被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群众围攻,阻碍公安人员进行抓捕。在围攻民警和防暴队员过程中,被告人任某乙先用拳脚将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赵某乙打倒在地,在长岭县公安局防暴大队防暴队员吴某某上前搀扶赵某乙时,被告人任某甲用脚踢吴某某面部一脚,将吴某某右眼踢伤。然后任某甲、任某乙往北边道上跑,赵某乙等人在后面追赶,任某甲拾起一根木棒要打赵某乙,被长岭县公安局的龙志成副指挥长等人将木棒抢下来,任某乙拾起一块红砖朝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赵某甲砸去,将赵某甲的左腕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在长岭县中医院看护其父亲期间外出就餐时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2014年4月21日,他在种自家地时看见西边大棚有人打架,他就过去了,到那时仗已经打完了,他没参与打,但跟着用手豁那家大棚了。听张国军说让大家明天来把合同外的地种了。大家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张国军召集他们100多村民集合到周启利承包的草原的那块合同外地块,村里人说还剩一部分不是周启利承包的,他们就下车种这块地。大约两小时,来了一台大客车和许多警车,车上下来不少警察,他认为警察来抓昨天妨碍办案的那几个人,就开车向警车方向走,到那后,看到警察有着装的还有没着装的,已经开始抓他们屯的人了,因为他们屯人是一起去的,他就上去和警察撕扒抢他们屯的人,不知道打没打到警察,也许伤到警察了。他往北边道上跑时从地上捡起一根一米多长、三厘米宽、二厘米厚木条拿在手中,后来被警察抢去了。他弟弟任某乙看他和警察撕巴,也上来和警察撕巴。后来警察把张国军和于会波抓走了。他是在长岭护理他父亲期间到外面吃饭时被抓的。2、被告人任某乙供述,2014年4月22日上午8点多钟,张国军组织他们屯一百多村民都去种屯子东北角周启利包的草原合同外的甸子地。大约两小时后,道上来了一个大客车,还有不少警车,当时是有组织的,说让站沟边,后来就打乱了。等他到跟前时,很多警察下来抓他们村的人,不知道抓谁,他听有人喊别让警察把咱们的人带走,他们屯的人就和警察撕巴,不让警察往车上带人,他也和警察撕巴。他没用拳脚打,撕巴中他和警察都倒地上了,当时场面很乱,他不知道撕巴过程中是否伤到警察。他往北边道上跑的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举起来了,警察跟他抢,兴许掉下来把警察砸了,他哥哥拿起一个木条,但没打警察,当时警察都着装了。他是在长岭护理他爸期间到外面吃饭时被抓的。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他是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014年4月22日上午大约10时许,他们大队和长岭县公安局的其他所、队到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面的地里,抓捕涉嫌毁财案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都穿着警服到达现场。向村民表明身份,让村民配合。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张国军带上车往出走,这是地里过来很多村民,为首的是一个穿红色小衫的男的(任某甲)和一个穿粉色带横条小衫的男的(任某乙),他俩领着村民追拉张国军的那辆车,用手敲窗户让停车,车没停开走了。任某甲和任某乙就领着村民跑到道南的地里阻挠正在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民警。他就往那跑,还没到人就散了,任某甲和任某乙往北走,民警赵某乙捂着胳膊指着任某甲和任某乙说这两人妨害公务,还把他打了。他和赵某乙就去拽任某乙,任某乙就反抗,任某甲拿一个木棒子向他和赵某乙来了,被公安局龙指挥长和赵某乙抢下来了。任某乙拿一块砖头向他头部砸来,他用左手一挡,砖头砸他小臂上了,他的左手腕被砸肿了,任某乙又把他推倒在地,还要打他,被三团派出所辅警宋某某推走了。4、被害人赵某乙陈述,他是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014年4月22日上午大约10时许,他们大队和长岭县公安局的其他所队身穿制式警服,携带工作证件,坐制式警车到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面的地里,抓捕涉嫌毁财案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到现场后,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带上警车后。他看见民警赵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被一个穿粉色上衣的男的(任某乙)和一名穿红色上衣戴黄色帽子的男的(任某甲)和几名妇女阻拦,就去支援。那名犯罪嫌疑人趁乱往地里跑,他就去追,任某甲从后面跑过来打他头部一拳,任某乙把他搂到了。辅警吴某某过来后被任某乙拽倒了,任某甲踢了吴某某面部两脚,被辅警宋某某拉开了。任某甲和任某乙还要打他们,被赶过来的其他民警拦住了。他起来后右胳膊不敢动,就往警车那走,刚走到道上正好碰到妨害公务的任某乙,就和民警赵某甲想控制住任某乙,任某乙就和他俩撕巴,任某甲在路边捡起一根棒子要打他,被指挥中心的龙志成副指挥长拦住了,他就和龙指挥长控制任某甲,任某乙捡起一块红砖奔赵某甲脑袋砸过去,赵某甲用手臂挡住,砖头碎成两半,又将赵某甲推倒,被他和其他民警拦住,任某乙就往地里跑了。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他是长岭县公安局防暴大队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22日上午8点多钟,他们队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去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面的地里执行任务。到现场后,他看见公安局民警赵某乙在抓捕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被一个身穿粉色带横条衣服的男的(任某乙)打倒了,他就上去拽任某乙,这时过来一个穿红衣服的男的(任某甲)踢他右眼睛一脚,将右眼皮踢坏了。其他民警将任某甲推开,任某甲就跑了。6、证人宋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公安局三团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他们派出所和公安局的人到三团乡六十三村执行公务时,他看见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局民警赵某乙被一个穿粉色带横条小衫的男的(任某乙)打倒了,一个穿特警作训服的(吴某某)把任某乙拽住了,这是一个穿红色小衫的男的(任某甲)过来踢了吴某某脸部一下,任某甲和任某乙就跑到地北面的道上了。他和赵某乙到道上后,赵某乙告诉周围的人任某乙妨害公务还打人。赵某乙去拽任某乙,任某乙就打赵某乙。这时公安局民警赵某甲也过来拽任某乙,任某甲拿个棒子过来要打赵某乙,被公安局的龙指挥长拽住了,赵某乙也跟着拽木棒,任某乙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向赵某甲头部砸去,赵某甲用胳膊挡住了,任某乙又将赵某甲推倒,他冲上去把任某乙推走了。7、证人刘某甲证实,他是长岭县公安局防暴大队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他们队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去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北面的地里执行任务。到现场后,他看见公安局民警赵某乙在抓捕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被一个身穿粉色带横条衣服的男的(任某乙)打倒了,他们队的吴某某就上去拽任某乙,这时过来一个穿红衣服的男的(任某甲)踢吴某某头部两脚。又有几个村民要上来打赵某乙和吴某某,被他拉住了。不知哪个村民咬了他脑袋一口,这时任某甲和任某乙就跑到地被边道上了。他被一群妇女拽住把手挠坏了。他挣脱后去地北边道上,看见赵某乙捂着胳膊,赵某甲捂着手臂,听说是让任某乙用砖头打的。8、证人赵某丙证实,他是三团乡六十三村的村支部书记。当时他在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东边的地里配合警察执行公务。警察往车上带人的时候,村民不配合,还与警察进行撕扯,许多村民挡着警车不让通过,致使执法车辆滞留现场3个小时。后来他听说任某乙用砖头把其中一个警察胳膊打伤了。9、证人刘某乙证实,他是三团乡六十三村监委会主任。2014年4月22日10时许,他配合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到后六十四屯抓捕犯罪嫌疑人,他看见任某甲从一个老头手里抢下个木棒子打警察,被他和一名警察抢了下来,任某甲就用拳头打旁边的警察。任某乙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打一名警察的脑袋,那个警察用胳膊挡一下,把砖打成两半,那个警察的胳膊被打青了。他和村上人还有警察把任某乙拽开,任某乙就跑了。10、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三团乡六十三村副村长。2014年4月22日10时许,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到后六十四屯抓捕犯罪嫌疑人,他和村上的人也跟过去了,他顺着地边的道往东走,走到一辆公安局的依维克客车时,看见任国发的两个儿子,其中穿红色小衫,头上斑秃的(任某甲)一个拿着木棒子,穿粉色带横条小衫的(任某乙)一个拿着砖头。任某甲的棒子被刘某乙和两名警察抢下来了。任某乙用砖头砸一名警察,那名警察用手一挡,砖头打在胳膊上。任某乙还把那名警察推倒了。有人上来把任某乙拽走了。11、证人于某某证实,他是三团乡六十三村的支部副书记。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他和村委会的人配合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到后六十四屯执行公务。他到现场时,看到任某甲在路边捡一根木棒子打一名警察,被旁边的民警抢下来了。任某乙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奔另一名警察脑袋打过去,那名警察用手挡一下,砖砸在手腕上。打完民警任某乙就跑了。12、证人白某某证实,他是三团乡六十三村的文书兼报账员。2014年4月22日上午,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到后六十四屯抓捕犯罪嫌疑人,他也跟过去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遭到了村民的围攻,任某甲打一名警察一拳,任某乙把这名警察拽到了,任某甲和任某乙一起打这名警察,被其他赶来的民警拉开了。任某甲和任某乙就往道上跑,这名倒地的警察起来后就追,还告诉道上的警察那两个人妨害公务还打人,任某甲从一名村民处抢下一个木棒子,任某乙从旁边大棚处捡起一块红砖,他上去阻拦任某乙,被任某甲打了几拳。任某甲的木棒被其他民警抢了下来,任某甲就用拳头打警察。任某乙用砖头打另一名警察,被这名民警用左手挡住了,砖打在这名民警的左手臂上。任某甲和任某乙被在场的其他民警拽开了。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4、长岭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长岭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2日决定对张国军、于会波等人故意毁财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张国军、于会波决定取保候审。15、申请书证实,因稻田地与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发生纠纷的受害人周启利对二人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16、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4日18时许,长岭县公安局民警将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任某甲、任某乙抓获。17、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甲出生于1981年3月29日,被告人任某乙出生于1983年3月4日,二人均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妨害公务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被告人任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