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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李恩华与王会民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华,王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98号申请人李恩华,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执行人王会民,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248号李恩华与王会民退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恩华与被执行人王会民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王会民自2014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归还李恩华欠款5000元,直至执行完该案执行标的104028元;如果连续两个月王会民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李恩华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王会民经营的甘M-258**“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王会民欠款;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甘M-258**“东风”牌大型汽车发生意外灭失,王会民所得保险公司赔偿款用于优先清偿所欠李恩华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248号李恩华与王会民退伙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王会民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李恩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