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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任志霞与任志鼎、任志国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霞,任志鼎,任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351-8号申请执行人:任志霞,女,汉族,1935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志鼎,男,汉族,1938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任志国,女,汉族,1930年7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任志霞、任志鼎、任志国对被继承人任志一的遗产,位于明光市中心路5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明房字第0000×××号)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对任志一的遗产,存款297609.72元及利息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继承人任志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任志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存款本金及利息2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