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訾兆莲与沈雪云、訾希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兆莲,沈雪云,訾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訾兆莲。被执行人沈雪云。被执行人訾希涛。訾兆莲与沈雪云、訾希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新马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被执行人沈雪云、訾希涛于2014年1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訾兆莲垫付的担保款25000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执行人沈雪云、訾希涛于2014年1月19日前给付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沈雪云名下有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2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马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俊梅代理审判员 张成艳代理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