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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薛英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英利,朱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薛英利。被执行人:朱成波。申请执行人薛英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成波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薛英利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