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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6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志与姜兴建,杨祖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姜兴建,杨祖明,唐方华,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829号原告杨志,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兴建,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祖明,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方华,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城厢镇先锋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055-8。法定代表人曾乾荣,该公司经理。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志与被告姜兴建、杨祖明、唐方华、重庆市巫溪县裕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杨志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