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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武安保事达公司与王建方、冯忍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保事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王建方,冯忍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邢民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保事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表人白保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银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方,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臣,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忍生,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冯翠华,女,系冯忍生女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冯瑞强,男,系冯忍生儿子,住南和县。上诉人武安市保事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事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银科,被上诉人王建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利臣,被上诉人冯忍生的委托代理人冯翠华、冯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保事达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其销售水泥的方式是由业务员向买方交付水泥提货卡,卡上写明水泥的吨数,买方凭水泥提货卡到保事达公司提取水泥。提货卡可以转让,除持卡人可提货外,保事达公司的业务员也可以不交验提货卡片,直接从已交付给买方的水泥提货卡名下提货,在保事达公司的存根联上登记。冯忍生系购买保事达公司水泥的大客户,经保事达公司业务员崔广军购买水泥,崔广军向冯忍生交付水泥提货卡,户名均为“崔广军北京隆盛兴和”,然后由冯忍生转卖给其他客户。2011年8月份,王建方以每吨238元的价格从冯忍生处购买水泥,冯忍生交付王建方保事达公司的836号、837号和901号水泥提货卡,其中836号卡片上记载水泥200吨,837号卡片上记载水泥201.52吨,901号卡片上记载水泥200吨,共计601.52吨。王建方仅从836号卡片提取33吨水泥,从837号卡片没有提取到水泥,从901号卡片提取了87吨水泥,其余的水泥均被保事达公司业务员崔广军取走。后来通过冯忍生的协调,王建方又从保事达公司取走23吨水泥,王建方尚有458.52吨水泥未提取。原审认为,保事达公司对外销售水泥的方式是由业务员向买方出售水泥提货卡,采取不记名的方式,且可以转让,王建方从冯忍生处购得保事达公司的水泥提货卡,王建方与保事达公司之间即确立了买卖水泥的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确认。王建方购买保事达公司水泥601.52吨,仅取走143吨,其余的458.52吨均被保事达公司的业务员崔广军取走。保事达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王建方水泥款458.52吨×238元/吨=109127.76元。对王建方要求保事达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有约定,不予支持。至于保事达公司与其业务员崔广军之间的纠纷,属于其内部问题,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原审判决:一、保事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建方水泥款109127.76元。二、冯忍生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王建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保事达公司承担。上诉人保事达公司上诉称,1、原审遗漏诉讼主体,程序严重违法。崔广军是本案的经手人,对本案纠纷的事实十分清楚,其参加本案诉讼,更有利于查明事实。2、原审认定保事达公司与王建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认定错误。保事达公司出具的水泥提货卡采取的是记名提货卡,转让须经保事达公司同意,836、837、901号提货卡均为崔广军的,故王建方与保事达公司无任何关系。3、原审认定保事达公司尚欠王建方水泥458.52吨无事实依据。崔广军为836、837、901号提货卡的所有人,系崔广军个人行为,现这三张提货卡均由崔广军安排提清全部水泥,这三张提货卡总量扣除已提货部分也不能得出保事达公司欠水泥458.52吨。综上,原审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建方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崔广军是保事达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没有将崔广军列为当事人是正确的。2、原判认定王建方与保事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是正确的。保事达公司的提货卡属于不记名,且可以转让。3、从三张提货卡上我共提取120吨,另外,冯忍生从其他卡片上让我提取水泥23吨。故尚欠我458.52吨。综上,保事达公司给我造成巨大损失。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冯忍生辩称,1、一审程序合法,崔广军是保事达公司的业务员,不必追加其参与诉讼。2、保事达公司的提货卡片属于不记名的卡片,崔广军在其名下的各个户头上可以任意提取水泥,甚至不带卡片打电话都可以提取水泥,说明保事达公司对卡片的管理混乱,崔广军私自从卡片上支取水泥,是利用了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职务的便利,保事达公司应当对其业务员的行为承担还款责任或者履行给付剩余水泥的义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保事达公司销售水泥的方式是由公司业务员向买方交付水泥提货卡,买方凭提货卡提取水泥,提货卡可以转让,冯忍生系购买保事达公司水泥的大客户,王建方向冯忍生付款,冯忍生向王建方交付保事达公司的水泥提货卡,实际上是将提取水泥的权利转让给王建方,王建方与保事达公司形成买卖水泥的合同关系,保事达公司应当向王建方交付相应的水泥,但因保事达公司业务员崔广军从三张卡片上取走部分水泥,致使王建方不能取走剩余458.52吨水泥,保事达公司构成了违约,原判保事达公司返还王建方水泥款109127.76元并无不当。保事达公司称崔广军取走该部分水泥时已不是公司的业务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崔广军之间的纠纷,属于内部问题,可另行处理。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上诉人河北省武安市保事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勤书审 判 员  孙士英代理审判员  燕 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