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意托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意托,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号申请人张意托。被执行人李军。关于张意托申请执行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