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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意托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意托,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号申请人张意托。被执行人李军。关于张意托申请执行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