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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邹恒亮与张二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恒亮,张二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邹恒亮,居民。被告张二进,农民。原告邹恒亮与被告张二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恒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恒亮诉称,2013年元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费、电费被告已履行,只有打水费3100元至今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鱼塘打水费3100元。被告张二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1日,原告邹恒亮与被告张二进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70亩,每亩按890元,共计62300元;合同期限1年,即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承包费一年一收,合同一年一签;水、电由原告邹恒亮向被告张二进提供,电费暂按每度0.8元收取,打水费按每亩80元收取,打水费在收缴承包费时一并收取。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二进按时向原告邹恒亮交纳了承包费及电费,但打水费3100元至今未交,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合同约定的打水费为5600元(80元×70亩),但实际产生的费用只有3100元,故按3100元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鱼塘承包合同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二进欠原告邹恒亮打水费,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证,被告应该给付所欠打水费。合同虽然约定打水费为5600元,但原告只主张3100元,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张二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对其质辩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恒亮打水费3100元。如果被告张二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二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树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