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大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昌诉被告白文芝、李国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昌,白文芝,李国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大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马玉昌,男。被告白文芝,女。全权委托代理人李本祥,系白文芝之子。被告李国利,男。原告马玉昌诉被告白文芝、李国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玉昌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