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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台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某,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傅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辩护人朱丹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傅某某以某电厂筹建工作需要资金为由,向胡某某借款20余万元,向杨某借款50余万元,并承诺将某电厂修建项目中的部分工程由胡某某、杨某承包,并和胡某某签订承揽工程协议,给杨某出具了承揽工程的承诺书。后因某电厂筹建工作一直未能取得进展,该项目尚处于筹划阶段,且由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该项���无继续进行可能,被告人傅某某向胡某某、杨某承诺的工程无法得到落实。2010年以来,胡某某、杨某多次向傅某某催要欠款,被告人傅某某无力偿还,为达到其拖延还款目的,便使用自己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佳能彩色打印机,在网络上下载了“黄先生印章”软件,伪造了陕西省发改委【陕发改函字(2011)083号、陕发改函字(2010)192号】文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环保监函(2011)0137号】文件,某电厂建设领导服务协调小组【(2011)03号、镇电建(2012)013号、镇电建(2012)021号、(2012)009号】文件、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镇规建函(2011)025号】文件、某县煤炭管理局和某县煤矿【联发(2012)005号】文件、某县工程招标办公室【镇招办字(2011)17号】文件、某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领导小组和某县煤炭管理局【联发(2012)003号文件】,谎称某电厂项目仍处于筹建阶段,相关工作继续进行,并通过其“汉中巴山电业有限公司”职工朱某某骗取胡某某、杨某信任,以拖延还款时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为达到拖延欠款的目的,伪造陕西省发改委、环保厅等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傅某某伪造的公文没有传播出去,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傅某某年过六旬,身体患有疾病,所犯罪名非暴力型犯罪,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被告人傅某某伪造的陕发改函字(2011)083号等九份文件、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的证明;2、某县经贸局关于某电厂有关事项说明的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借条;5、证人胡某某、杨某、朱某某、黄某某、万某某、杨某某、郝某某证言;6、佳能彩色打印机、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9、辨认笔录及照片;10、被告人傅某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未达到其拖延还款的目的,伪造陕西省发改委、环保厅等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洪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鹏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