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8048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7月13日生长女刘盼盼,于1991年6月26日生次女刘燕,于1995年8月14日生长子刘帅。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他人借款1万元。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7月13日生长女刘盼盼,于1991年6月26日生次女刘燕,于1995年8月14日生长子刘帅,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于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已分居生活4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庭审中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上述有辛立庄镇辛一村村民委员会及辛立庄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一份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年结婚,后于2010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综上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被告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克功人民陪审员 朱振雷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