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马哈给与田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给,田素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马哈给。被告田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哈给诉被告田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