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夏振海与王安东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海,王安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夏振海,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池晓峰(受夏振海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东,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振海与被告王安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振海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振海撤回起诉。诉讼费610元由夏振海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