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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海宝、张志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53号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宝、张志赞、林丰儿、裘秀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海宝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黄贤村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裘秀玉与案外人裘熙尧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裘四村的房屋,均已经被我院查封。但上述房屋所占用土地均系农村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海宝、张志赞、林丰儿、裘秀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四名被执行人暂无法取得联系。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林海宝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6734.6元及违约金;应赔偿律师费20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赞、林丰儿、裘秀玉对代偿款796734.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987元、执行费10717元,由被执行人林海宝、张志赞、林丰儿、裘秀玉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