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新国与郭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国与被执行人郭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莱城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情形,该裁定书内容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撤销(2007)莱城民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王建本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延昌法律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一、人民法院院长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