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甲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