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侯永全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侯永全,武汉市天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举。委托代理人刘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天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永全、武汉市天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侯永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龙声波代理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