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成年、林美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成年,林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址在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成年,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美真,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成年、林美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24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240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黄成年、林美真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字第4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福审判员 刘建安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