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申建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建杰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720号罪犯申建杰,别名申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建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监狱以罪犯申建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0日,申建杰伙同朱红恩联系司机郑士辉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承运一车假烟。9月11日,郑士辉驾车行至京珠高速新郑薛店路口时,被新郑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查扣了芙蓉王、红河等11个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22030条,经鉴定价值1339416.5元。2010年10月1日,申建杰伙同朱红恩联系司机宋广勇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承运一车假烟。10月2日,宋广勇驾车行至京珠高速薛店收费站时被查获,查扣了红梅、北戴河等5个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9170条,经鉴定价值555705.05元。该犯系主犯,犯罪未遂,认罪。罪犯申建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建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建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