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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915号罪犯吴彪(自报)。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二日假释。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假释的裁定,以被告人吴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二百九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彪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获初级箱包制作技术培训证,且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互监组组员共获奖励分18分,2012年被评为全省改造积极分子记小功一次并获奖励分40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2年11月1日因打牌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受到严管三个月并扣考核分2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3年2月起,该犯能认��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种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因劳动竞赛目标完成共获奖励分4分。考核截止2014年3月共获奖励分155.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彪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