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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振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526号罪犯董振鹏,男,33岁,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常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振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董振鹏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改造,2013年4月因为打架受到禁闭处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错误,积极端正改造态度,继续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从事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董振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振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振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