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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计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2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甲。法定代理人计乙。原告赵某与被告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被告计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计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姻期间,刚开始还可以,但原告渐渐发现被告脾气古怪,后来才知道被告存在生理及精神上的问题。2008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报案后才回家。2012年10月份,被告又一次无故离家,经过无数次商谈才回家。2013年3月,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不得不分居。2013年7月22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至今未和好,故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计甲辩称,婚姻经过基本属实,婚初感情不错,婚前病情较轻,婚后流产过一次,病情加重,双方于2013年3月开始分居。原告婚前就知道其病情的,现在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主要为被告患病离家出走等产生矛盾。2013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因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故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判决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2014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恋爱至组建家庭,已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应该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被告患病离家出走等产生矛盾,现被告在积极治疗,在被告患病期间更需要原告的关怀照顾,故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计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