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叶继兰诉被告黄国庆、张红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兰,黄国庆,张红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52号原告叶继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尚选新,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国庆,个体户。被告张红丽(系黄国庆妻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继兰诉被告黄国庆、张红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继兰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叶继兰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