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俊伟与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天物物流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伟,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天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865号原告赵俊伟。被告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金兴路1号院3幢(住宅)楼4单元6层60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84055-X。被告唐山曹妃甸天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041626-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伟与被告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天物物流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伟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俊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 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