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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肖良伍、张敬锋、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肖良伍,张敬锋,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良伍,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张敬锋,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唐红霞,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肖良伍、张敬锋、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161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