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爱华申请执行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88-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林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位于芜湖市香江.碧水城19-306号房产系被执行人李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林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香江.碧水城19-30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