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封永顺与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永顺,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封永顺,男,汉族,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永顺与被告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兴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