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金建故意杀人罪,金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10号罪犯金建,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鞍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7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651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54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金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