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于普华与王某、黄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普华,王某,黄媛媛,王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8-1号原告:于普华,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黄媛媛,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强,男,199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强之母,住址同上。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22-29号。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普华与被告王某、黄媛媛、王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普华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普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40元,由原告于普华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