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柯志坚与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柯志坚,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荣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志坚与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志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柯志坚负担。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