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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124号罪犯王军,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了(2011)杭余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3月23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3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大班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