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清河顾庄社区居委会土地转让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河县顾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清河县顾庄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法定代表人顾开蛟,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慧敏,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清河县顾庄社区居委会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立审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理由为:一、该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二、本案适用于合同法,因协议中第4条约定的合同期限为50年,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三、本案不便于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利;(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上诉人收回土地合法合理,最初被上诉人使用土地目的和用途是进行公益事业,现使用用途已变,使合同约定的部分利益得不到享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顾庄社区居委会在2000年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清河县第一小学办学,在其要求退还土地时,清河县第一小学持有清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了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顾庄社区居委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