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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自立与卢艳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自立,卢艳辉,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刘自立。被申请人卢艳辉。被申请人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申请人刘自立与被申请人卢艳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J16**号重型仓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J16**号重型仓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