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郑州聚源贸易有限公司、杜海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聚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郑州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老鸦陈镇小杜庄村。法定代表人:杜海军。申请人郑州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鑫兴隆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顺联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票号为3140005123771297、出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0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聚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继平审 判 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