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天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镜与易政、李雁群、魏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镜,易政,李雁群,魏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张镜,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号。被执行人易政,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王城坡*组。被执行人李雁群,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府后顺星桥**号。被执行人魏军民,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水絮塘**号***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555546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天执字第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袁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