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巫道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道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610号罪犯巫道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巫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巫道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巫道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道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