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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浩诉被告万某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浩,万某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14号原告:吴某浩,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纺机社区15栋202室。委托代理人:吴某瑶,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纺机社区15栋202室。被告:万某美,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汉城里36号6楼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浩诉被告万某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浩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浩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