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浩诉被告万某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浩,万某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14号原告:吴某浩,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纺机社区15栋202室。委托代理人:吴某瑶,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纺机社区15栋202室。被告:万某美,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汉城里36号6楼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浩诉被告万某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浩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浩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