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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于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721号罪犯于海,男,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大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罪犯于海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辽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14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0年4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2月27日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42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于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