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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马如泽、曹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榆林宏泰工贸有限公司,马如泽,曹利,刘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负责人郝治。申请执行人榆林宏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埃云。委托代理人苏占海,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3198411264815。被执行人马如泽,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横山镇魏墻村54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7703140138。被执行人曹利,女,1979年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横山镇魏墻村54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7910080123。被执行人刘洋波,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石湾镇清水沟村刘兴庄组244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031702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18、1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如泽名下有路虎牌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一辆,车架号SALFA2BG2CH319976,发动机号090612080753204PT。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如泽名下的路虎牌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一辆,车架号SALFA2BG2CH319976,发动机号090612080753204PT。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杜保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