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更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官信用社与赵克伟变更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赵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更字第77号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成栋,男。被执行人:赵克伟,女。瓦房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官信用社与赵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瓦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瓦房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官信用社于2012年8月17日更名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2)瓦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申请人是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更名,故其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为(2012)瓦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秀斌审 判 员 姜丕文代理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吕丰雪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