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彭葵东与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龚群、栗勇、杜凯辉、瞿连珍、杜子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葵东,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龚群,栗勇,杜凯辉,瞿连珍,杜子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彭葵东,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小区**幢***房。被执行人湖南超氏信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7-2栋601房。法定代表人龚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超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18号2104房。负责人龚群。被执行人龚群,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咸嘉新村文苑**栋***房。被执行人栗勇,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凯辉,男,193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栋*楼*号。被执行人瞿连珍,女,193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杜凯辉之妻。被执行人杜子薇,女,1995年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新军路*号*栋1门***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3754350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6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袁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