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若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阿布杜艾尼·尼亚孜与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杜艾尼·尼亚孜,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若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男,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吐尔逊·哈斯木,男,维吾尔族。系原告本单位同事。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天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负责人亢祖学,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诉被告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于2014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布杜艾尼·尼亚孜负担。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张  娟  娟人民陪审员 艾尼玩·阿比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