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贾某,刘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201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2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4日上午,叶某甲(另案处理)因开采瓷土与贾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纠纷,打电话给孙某某,要其叫人来帮忙,孙某某要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叫人,陈某某叫来被告人刘某等人,刘某带来“阿超”(身份不祥)、“虎子”(身份不祥),孙某某叫来李某某、贾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当天下午5时许,叶某甲等人分乘三辆小车,其中陈某某开辆灰银色的丰田小轿车,刘某(自带一把匕首)开辆白色雪铁龙小轿车,贾某乙开辆皮卡车,并随车带了砍刀、钢管,从八景镇蔡家村出发到新街镇邓家村委会路段发现贾某甲请来的农用车司机贾某丙、贾某丁装有瓷土,于是,叶某甲等人逼迫司机贾某丙将瓷土倒在路边,并在逼迫司机贾某丁倒土时,将贾某丁的农用车车门用砍刀划破,随后叶某甲等人就开车离开。贾某甲得知这消息后,随即召集了被告人贾某、被告人叶某、贾某庚(已上网追逃)、胡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鑫伢”(身份不祥)、“望崽”(身份不祥)等人分乘四辆小车在新街镇街上搜叶某甲等人,伺机报复。当天晚上7时左右,贾某开车带着李某甲、贾某庚等人在新街镇新独路熊家村路段碰到叶某乙骑摩托车载着叶某丙,贾某、李某甲、贾某庚等人开车逼停叶某乙骑的摩托车并下车对叶某乙、叶某丙拳打脚踢,随后赶来的同伙7、8个人手持钢管、砍刀对叶某乙、叶某丙两人进行殴打并要求他们跪在地上,后来,叶某丙趁机逃走,叶某乙则被打的昏倒在路边。叶某丙逃到新街镇熊家村后,打电话给其叔叔叶某丁告诉他兄弟两人挨打的事情并要求叶某丁想办法去救叶某乙,随后叶某丙报警。叶某甲得知两个儿子被打的消息,于是又要孙某某叫人去搜贾某甲一方的人和救其儿子叶某乙。由叶某庚开一辆黑色的大众桑塔纳小车先载着叶某甲、孙某某在高胡公路到新街镇的下坡路段等孙某某叫来的人,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在叶某庚车上对叶某甲说:“叫这么多人,打起架来你吃的住吗?”叶某甲说:“人家都欺负到头上来了,吃不住也要吃。”随后陈某某等人开着三辆小车与叶某甲等人汇合,其中有一辆皮卡车后面的站斗上站有三、四个人并放有钢叉、钢管等工具。在新街镇独新路熊家村路段,叶某甲下车并对孙某某等人说“你们去搜贾某甲,我先去救儿子。”接着叶某甲就坐上了陈某某等人开的三辆小车中的其中一辆车到新街街上和农贸市场等地搜贾某甲一方的人。叶某庚开车载着叶某戊、孙某某去接叶某丙。晚8时许,贾某甲开车载着游某某、胡某等人,叶某开一辆红色的车,陈某甲开一辆黑色的广本小车在新街街上搜叶某甲一方的人,在新街加油站旁,贾某甲看到一个人(身份不祥)在路上打电话说:“往那边走了(指新街桥涵洞方向)。”贾某甲停车要“鑫伢”下车将这个打电话的人手机砸掉并开车带着叶某、陈某甲等开的三辆车掉头往桥涵洞方向开。没多久,贾某甲一方的人开车在桥涵洞处与叶某壬、叶某丙、叶某戊、叶某幸、叶某庚、孙某某开的吉普车相遇,随即贾某甲、贾某、胡某、游某某、“鑫伢”、“望崽”等人手持砍刀、钢管等工具下车去打砸叶某壬的吉普车,贾某甲声称要叶某壬出来将他押回贾家谈判。在此过程中,贾某甲一方的人将吉普车上的叶某幸拉出来拳打脚踢,并用砍刀刀背往他身上拍,将叶某幸打跪在地上。后叶某壬从车上出来被陈某甲抓住,陈某甲对叶某壬扇了两巴掌并将他押到贾某甲边上,贾某甲叫人将叶某壬押上他的途观车准备离开。接到孙某某电话通知的陈某某、刘某等人开着三辆车迎面而来,贾某甲便驾驶途观车要冲出去,李某某和叶某甲一方的人便下车用砍刀、钢叉等工具打砸途观车子将其逼退,贾某甲开车退回原地,胡某、游某某、陈某甲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从车上下来与叶某甲一方的人对峙。后贾某甲开途观车、叶某开红色丰田车往叶某甲一方的人中冲去,贾某甲开车将陈某乙撞倒在路边,叶某开车与刘某的白色雪铁龙相撞。随后叶某甲一方的人便四散跑开。游某某、陈某甲、胡某等人便将孙某某一伙的四辆小轿车打烂。贾某甲等人开车逃走时将路过的吴某甲开的赣C6Q0**帕萨特轿车撞烂。同时孙某某、刘某等人弃车逃走。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叶某丙、叶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幸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赣C6Q0**帕萨特轿车、无牌东风雪铁龙轿车、赣CK70**南骏牌汽车、赣C0F9**切诺基汽车、赣CY23**途观轿车、赣C666**锋范牌汽车、赣CD12**福田牌汽车共七辆汽车被损,车辆损失总价值为45256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上午,叶某甲(另案处理)因开采瓷土与贾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纠纷,打电话给孙某某,要其叫人来帮忙,孙某某要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叫人,陈某某叫来被告人刘某等人,刘某带来“阿超”(身份不祥)、“虎子”(身份不祥),孙某某叫来李某某、贾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当天下午5时许,叶某甲等人分乘三辆小车,其中陈某某开辆灰银色的丰田小轿车,刘某(自带一把匕首)开辆白色雪铁龙小轿车,贾某乙开辆皮卡车,并随车带了砍刀、钢管,从八景镇蔡家村出发到新街镇邓家村委会路段发现贾某甲请来的农用车司机贾某丙、贾某丁装有瓷土,于是,叶某甲等人逼迫司机贾某丙将瓷土倒在路边,并在逼迫司机贾某丁倒土时,将贾某丁的农用车车门用砍刀划破,随后叶某甲等人就开车离开。贾某甲得知这消息后,随即召集了被告人贾某、被告人叶某、贾某庚(已上网追逃)、胡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鑫伢”(身份不祥)、“望崽”(身份不祥)等人分乘四辆小车在新街镇街上搜叶某甲等人,伺机报复。当天晚上7时左右,贾某开车带着李某甲、贾某庚等人在新街镇新独路熊家村路段碰到叶某乙骑摩托车载着叶某丙,贾某、李某甲、贾某庚等人开车逼停叶某乙骑的摩托车并下车对叶某乙、叶某丙拳打脚踢,随后赶来的同伙7、8个人手持钢管、砍刀对叶某乙、叶某丙两人进行殴打并要求他们跪在地上,后来,叶某丙趁机逃走,叶某乙则被打的昏倒在路边。叶某丙逃到新街镇熊家村后,打电话给其叔叔叶某丁告诉他兄弟两人挨打的事情并要求叶某丁想办法去救叶某乙,随后叶某丙报警。叶某甲得知两个儿子被打的消息,于是又要孙某某叫人去搜贾某甲一方的人和救其儿子叶某乙。由叶某庚开一辆黑色的大众桑塔纳小车先载着叶某甲、孙某某在高胡公路到新街镇的下坡路段等孙某某叫来的人,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在叶某庚车上对叶某甲说:“叫这么多人,打起架来你吃的住吗?”叶某甲说:“人家都欺负到头上来了,吃不住也要吃。”随后陈某某等人开着三辆小车与叶某甲等人汇合,其中有一辆皮卡车后面的站斗上站有三、四个人并放有钢叉、钢管等工具。在新街镇独新路熊家村路段,叶某甲下车并对孙某某等人说“你们去搜贾某甲,我先去救儿子。”叶某庚开车载着叶某戊、孙某某去接叶某丙。晚8时许,贾某甲开车载着游某某、胡某等人,叶某开一辆红色的车,陈某甲开一辆黑色的广本小车在新街街上搜叶某甲一方的人,在新街加油站旁,贾某甲看到一个人(身份不祥)在路上打电话说:“往那边走了(指新街桥涵洞方向)。”贾某甲停车要“鑫伢”下车将这个打电话的人手机砸掉并开车带着叶某、陈某甲等开的三辆车掉头往桥涵洞方向开。没多久,贾某甲一方的人开车在桥涵洞处与叶某壬、叶某丙、叶某戊、叶某幸、叶某庚、孙某某开的吉普车相遇,随即贾某甲、贾某、胡某、游某某、“鑫伢”、“望崽”等人手持砍刀、钢管等工具下车去打砸叶某壬的吉普车,贾某甲声称要叶某壬出来将他押回贾家谈判。在此过程中,贾某甲一方的人将吉普车上的叶某幸拉出来拳打脚踢,并用砍刀刀背往他身上拍,将叶某幸打跪在地上。后叶某壬从车上出来被陈某甲抓住,陈某甲对叶某壬扇了两巴掌并将他押到贾某甲边上,贾某甲叫人将叶某壬押上他的途观车准备离开。接到孙某某电话通知的陈某某、刘某等人开着三辆车迎面而来,贾某甲便驾驶途观车要冲出去,李某某和叶某甲一方的人便下车用砍刀、钢叉等工具打砸途观车子将其逼退,贾某甲开车退回原地,胡某、游某某、陈某甲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从车上下来与叶某甲一方的人对峙。后贾某甲开途观车、叶某开红色丰田车往叶某甲一方的人中冲去,贾某甲开车将陈某乙撞倒在路边,叶某开车与刘某的白色雪铁龙相撞。随后叶某甲一方的人便四散跑开。游某某、陈某甲、胡某等人便将孙某某一伙的四辆小轿车打烂。贾某甲等人开车逃走时将路过的吴某甲开的赣C6Q0**帕萨特轿车撞烂。同时孙某某、刘某等人弃车逃走。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叶某丙、叶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叶某丁、叶某壬、叶某幸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赣C6Q0**帕萨特轿车、无牌东风雪铁龙轿车、赣CK70**南骏牌汽车、赣C0F9**切诺基汽车、赣CY23**途观轿车、赣C666**锋范牌汽车、赣CD12**福田牌汽车共七辆汽车被损,车辆损失总价值为45256元。2014年2月8日、2月10日、2月17日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叶某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3、4点钟时,他接到贾某甲电话说有事要他帮忙,他答应了。贾某甲就开途观车在新街卫生院对面来接他,另一个人开了辆红色的丰田小轿车跟在后面一起来的,贾某甲要他开红色的丰田小轿车,说那个人不去,他便开那辆丰田小车跟在贾某甲后面往高安走,到了高安印象台湾宾馆后,他看到宾馆门口有7、8个崽哩,其中他只认识一个叫游某某的,这时贾某甲还在打电话叫人来,过了几分钟,胡某开了一辆红色的克鲁兹过来了,车上坐了二个年轻的崽哩,他不认识,胡某下车后要一个崽哩开胡某开来的车,胡某自己坐上了贾某甲的车,宾馆门口的7、8个崽哩分别上了这三辆车,他开的车上坐了5个崽哩,游某某上了贾某甲的车,贾某甲要他们跟着他走,他就一直开车跟在贾某甲后面,到了新街二中旁边再等人,没多久,贾某甲接到贾某电话说在新街汽车站拐角处与对方打起来了,贾某甲招呼他们上车说去看看情况,贾某甲开车在最前面,他在最后面,到了那里,他看到贾某和2、3个不认识的人站在马路边上,边上还停着贾某的一辆蒙牌白色东风起亚小轿车,他刚停车,就看到贾某甲车上和那辆红色克鲁兹车上的几个崽哩手持砍刀从田埂处回来,好象去追对方的人,但他不知道追的是谁,没一会,一辆蒙牌黑色本田车也过来了,车上有7、8个崽哩,看到贾某甲就和他打招呼,贾某甲就要他们所有人分开去搜对方的人和车,当时在场的有20多个人,都分别在红色克鲁兹和黑色本田车上拿家伙,因家伙不够,有些人没拿到,他也没拿到。之后,他们四辆车分开在新街街上搜对方的人。在新街加油站的三叉路口,贾某甲看到一辆吉普车是对方的人,这辆车他也认识,是叶某壬的车,同他同村人。于是贾某甲就开车追过去,后面的三辆车也就跟着追过去,他的车在最后,在铁路涵洞与徐家村路段时,这辆吉普车想调头往回跑,在调头时车子掉在马路沿的路基下面,他们四辆车就将吉普车拦下,并都下了车,有很多崽哩手持刀具就朝吉普车砸,他当时也下了车,有个崽哩将吉普车上坐的叶某幸拉下来拳打脚踢,他看到打架对方是他同村的,就回到车上去了,在车上他听到贾某甲叫“叶某壬你出来”,叶某壬从车上下来就说这事与他无关,要找就找叶某丙,说着就往吉普车对面的马路上走,这时对方来了三、四辆车,有一辆皮卡和一辆白色的小车,对方车停后下来二十多个人,都拿着一米多长的钢叉、砍刀之类的工具,贾某甲看到就对他说“叶某,我们开车去撞对方”,当时他一个人在车上,就发动车跟着贾某甲的途观车,在开车撞的过程中,对方用钢叉、砍刀朝他们车猛刺,贾某甲就急打了个方向盘,他看到贾某甲撞倒了对方一个人在地上,他看到这个人倒在地上也猛甩避免开车压着这个人,他的车撞在了对方一辆白色车的尾部,对方看到他们开车撞,就四散跑开了的事实。被告人贾某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他哥贾某甲打电话给他要他去贾某甲承包的山上看看,说有人在拦车装土,他就开着自己的白色起亚车和贾某庚、李某甲一起去山上,在路上就发现有几个年轻人在拦一辆装瓷土的农用车,他们就停车走过去,就有20多个人手持砍刀从农用车后面冲过来,他就叫贾某庚、李某甲上车,随后就驾车离开了。在回贾家时,贾某甲又打电话问是什么情况,他就和贾某甲说了还没问就有20多个人手拿砍刀来追他们,贾某甲就说要他们到新街去,他叫人过来,于是他在贾家换了一辆前几天租的红色的克鲁滋(蒙牌)载着贾某庚、李某甲到了新街,这时徐添开着他的红色克鲁滋碰到他,就问他什么事,他没说什么,才聊了几句就看到叶某丙骑摩托车载着叶某乙从新街二中方向往新街汽车站方向骑,他就说“去拦下他们”,于是他和贾某庚、李某甲、徐添坐上了他的车,在新街汽车站路段的拐角处将叶某丙他们拦下,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他和叶某乙搂抱打作一团,接着贾某庚、李某甲和叶某丙也和叶某丙打起来了,徐添在旁边劝他们双方不要打,没一会叶某丙被贾某庚、李某甲制服,他们又过来帮忙抓住了叶某乙,他当时就要叶某丙、叶某乙跪下向他们道歉,这时叶某丙趁他们没注意就往路旁田埂上跑了,他就打电话给贾某甲说他在新街汽车站拐角处碰到了叶某丙和叶某乙,打了架,叶某丙跑了,贾某甲说他马上过来。没一会,贾某甲的途观车、那辆黑色的车、一辆他没注意的车相继开来了,人都下了车,并手持砍刀、柴刀之类的工具,他对贾某甲说叶某丙往田埂跑了,叶某乙被打的躺在地上,这时就有6、7个人手持砍刀往田埂方向去追叶某丙,但没追到就都返回了。贾某甲看了一下马路边草地上的叶某乙,随后就招呼都上车,他和贾某庚、李某甲也都上车离开了现场。之后,贾某甲开车带着从高安叫来的二、三辆车分开在街上开,他是在后面跟着贾某甲的,没开多久,在新街加油站方向,他看到叶某壬的吉普车在前方行驶,贾某甲也发现了,他见贾某甲在加速追这辆吉普车,他也紧跟其后,在新街涵洞及徐家村路段他们将其拦下,他开的车是最后面的,贾某甲他们拦下吉普车后,他看到20多个人都下了车,很多人都拿砍刀在砸吉普车,其中贾某甲叫来的一个人将吉普车里的一个年轻崽哩扯下来打了一顿,因他离的远,没看到具体的情况,后来叶某壬从车里出来了,这时,对方也来了有三、四辆车一辆皮卡,其他的车他没注意,他们一来就下车,有20多个人手持钢管焊接的砍刀等工具准备向他们打来,贾某甲叫来的人也停止了砸车,也都聚拢在一起,双方对峙了一下子,贾某甲上车发动车朝对方人群里乱冲,紧随其后的是叶某开的车,两辆车将对方的人冲散跑开后,又开车返回,然后他们就一起回贾家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3、4点钟,他开着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载着“阿超”、“虎子”到新街瓷城玩,车上副驾驶室上放了一把匕首,这时他接到陈某某电话,说陈某某女朋友过生日,请他到舒悦酒店吃饭,他就去了,到了舒悦酒店,陈某某、孙某某都在,有十几个人,陈某某指着一个老头说是孙某某的亲戚,要他叫大伯,并说这个大伯有点事要他们帮忙,他回答人可以去,但车不开去,因为是新车,陈某某说人多坐不下,带人去摆下场面,没有什么事情,要他跟在后面走就行,他就答应了。于是陈某某开了一辆银灰色的本田峰范小轿车,车上坐了大伯和三、四个崽哩,一辆银白色的奔腾小车,车上坐了四、五个崽哩,一辆皮卡是一个叫“牛子”的人开的,车上也坐了四、五个崽哩,他开了自己的那辆车在最后面,车上也坐了三、四个不认识的崽哩。当开车到新街中学时,他看到陈某某开的车停下来拦住了一辆装有瓷土的农用车,他们后面的三辆车也就开过去围住那辆农用车,陈某某车上的四个崽哩下车手里拿着砍刀等工具对农用车司机说话,说什么没听到,过了一会,农用车司机就把土倒在了路上,他们后面三辆车上的人没下车,倒完这土后,他们又继续往前开,一路拦了三、四辆车,但都没有倒土,之后,他们又返回舒悦酒店,陈某某就请他们大家吃饭,为陈某某女朋友庆祝生日,在吃饭时叶某甲接到了电话,随后孙某某也接了个电话,挂了电话后,叶某甲和孙某某对他们说叶某甲的儿子被对方的人押走了,要他们赶快开车赶过去,于是他们在酒店的20多个人就到门口,发现皮卡车不在,叶某甲和孙某某就先走,不是坐他们拦土的那几辆车中的车,过了十几分钟,皮卡车回来了,陈某某就要他们上车走,他就开了自己的雪铁龙车并叫了一直在酒店等他的“阿超”、“虎子”及二、三个不认识的崽哩,上车前那些崽哩都在皮卡车上拿了砍刀和钢管,之后他们分乘四辆车往新街方向开,在街上转了二圈没有搜到对方的人,就在旺龙酒店集合,另外几辆车上的人就叫去对方人的家里,他们就准备去贾家(后来听说对方是贾某甲的人,是贾家的),当他们在去贾家的路上时,因他的车在最后,发现前面陈某某的车调头往新街涵洞方向走,他也就把车调头,到了涵洞看到对方有三、四辆车在,有十多二十个人站在路上,手里拿着钢管、砍刀等工具,他们前面的车停下,车上的人全都下车手拿砍刀、钢叉等工具与对方对峙,他也就停车叫“阿超”、“虎子”及车上其他崽哩下车,并说自己停好车就会过去,车上人下车后,他还没停好车,就看到对方一辆越野车朝他们这边的人横冲直撞,并撞倒了人,他马上开车倒车,但车倒在沟里上不来了,他看到他们这边的人用砍刀、钢叉等工具去打砸这辆越野车,但还是拦不住,便四散跑开了,他也赶紧下车,往马路对面的山上跑了,躲在山上,后来叫了一个朋友接他回了高安的事实。同案犯叶某甲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他得知贾某甲不让他瓷土矿出土后打了电话给孙某某要孙某某叫人来不准贾某甲出土。当天下午7点钟左右他得知他儿子叶某乙被贾某甲等人打了,他就告诉了孙某某,孙某某叫来的这些崽哩就在旅店门口拿七、八把钢管制作的叉子放到车上,8个人三辆车就到了叶某乙被打的地方,他就去救叶某乙,孙某某和另三辆车就到街上去搜打叶某乙的人去了的事实。同案犯贾某甲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上午,他叫弟弟贾某、贾某庚去问叶某丙修路的钱没问到,就让帮叶某丙他们做事的挖机及工程车帮自已做而没帮叶某丙他们做,下午叶某丙叫了二、三十个人,七八辆车,拦他们瓷土矿做事的工程车,并逼着司机把他们的瓷土倒掉,他接到消息后就从高安赶到新街与他二个弟弟汇合,他们准备回贾家再叫一些人,三部车他的车开的最快,后接到贾某电话,他就又调头,看到贾某他们打了叶某丙一起的一个人,他们就又往贾家开,中途他们又调头往协塘水库老路正遇到叶某壬的吉普车,之后双方就发生了打斗,双方都用了刀叉、钢管等工具的事实。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1点多钟叶某甲因其承包的瓷土矿出了事找到他和孙某某,叶某甲要他和孙某某找人去也不让贾某甲出瓷土。他便叫了贾某乙、李某某、刘某及刘某带着的三四个人一起去拦拖瓷土的车。后在傍晚时叶某甲得知其儿子被打,便要他到街上搜下贾某甲并有事他会摆平,后他们与对方的人相遇并打了起来的事实。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供认了的2013年6月14中午2时许,他和陈某某在一起时接到叶某甲电话说贾某甲敲了他三万多元钱还不让他出土,这边有人么?后叶某甲同他们见面后说“贾某甲不让我出土,我也不让他出土”。他便打电话叫人过来去帮叶某甲拦装瓷土的车。当天下午5点多钟叶某甲得知叶某乙被打了就对他说:“走,赶快走,我儿子叶某乙被人打得会死来了,你们带家伙跟我一起去”。叶某庚开车带他和叶某甲、叶某戊从舒悦酒店往新街方向开,快到高胡公路往新街的下坡路段时,叶某甲要他催人快过来。他便打陈某某电话催叫的人。挂完电话后他对叶某庚和叶某甲说“叫这么多人来,你吃得住吗”,叶某甲说“我儿子都被打得会来死了,人家都欺负到头上了,吃不住也要吃了”。随后他们便慢慢开车等陈某某等来。等到陈某某后叶某甲便说“我下车,我到陈某某那边车上去,带他们救我儿子出来”。后他们在协塘水库时与贾某甲一方的人相遇并打了起来,他便立即打电话给陈某某带人过来的事实。同案犯贾某乙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中午2左右他和李某某、黄磊在一起时李某某接到陈某某的电话要他们到舒悦酒店去。他和李某某到那里后陈某某、孙某某、叶某甲也来了,接着来了些街上混的老短,人到齐后叶某甲就跟他们说:“贾某甲不准我山上出土,要想出土必须通过他,我想请你们去山上找贾某甲谈下,谈不成我也不准贾某甲出土”。后他便开孙某某的皮卡车一起去拦贾某甲装瓷土的车。当晚七点半时他们得知叶某甲的儿子出了事他再次开皮卡在路上接了一辆面包车送来的很多用钢管接的叉子和三四个人跟着雪铁龙在新街街上搜对方的人。在他们四辆车往涵洞方向开时他的车冲在最前面,他车上的人都拿家伙下去了,对方的人朝他们冲过来他就赶紧往山上跑了的事实。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他应陈某某的邀请参与了帮叶某甲拦装瓷土的车和叶某甲得知儿子被打了后要他们到新街街上搜贾某甲一方的人,后与对方的人在新街涵洞相遇后他们这边的人便拿了钢管去打对方的车和人的事实。同案犯游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5、6点钟时他接到胡某的电话讲有事要他叫房间里的人下来并带上家伙。他和涂某甲、余某甲都拿了把用钢管接的柴刀坐上了接他们的车到新街。他们先到新街街上搜对方的人。后他们开车到新街农贸市场旁的田边上发现对方一个人躺在马路边上,田里还有一个人在跑,他们几个人手持家伙去追没追到。贾某甲便开车带他们在新街街上转了几圈。后在铁路涵洞处与对方人相遇并打了起来,他用柴刀打砸了车的事实。同案犯胡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6月14日下午5、6点钟他和贾某甲在一起时贾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便要他叫人一起到新街去。后他便叫了“鑫伢”、游某某、余某甲、涂某甲、“萝卜”、“望崽”带上家伙坐贾某甲车到新街打架的事实。同案犯余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14日下午他正在台湾印象宾馆接到胡某电话,要他到宾馆门口来,他就下来了,看到一辆途观车,贾某甲开车,胡某和“鑫伢”、“望崽”、“萝卜”、在车上,他也上了车,看到车上有七把砍刀,知道是去打架,后来车到新街,看到还有好几辆车,车上也坐了不少人,他只认识一个叫游某某的人,还有一个叶某,他们在新街街上转了几圈,没搜到人准备离开,就看到一个人在路边打电话,前面车上有人就下来把那人电话砸掉了,接着他们四辆车就往加油站这边开,到了铁路涵洞,一辆陆风吉普车在前面行驶,贾某甲说是对方的车,就开车去追,在涵洞前面一点陆风车看到他们在追就倒车准备调头,但却陷在马路路基下面,他们四辆车就把这车拦下,随后他们车上的人全下了车,他没拿到工具就在路边捡块石头,朝吉普车驾驶室位置砸,把这边的玻璃砸碎了,他还看到“鑫伢”手里拿着砍刀在打砸汽车前挡风玻璃,其他人也在打砸这辆吉普车,他们从车上扯下来一个年轻人,他还扇了这个人两巴掌,后来对方又来了好几辆车,有将近20个人,手里都拿着钢叉、砍刀之类的工具,看到贾某甲的车,都对着他的车砍,贾某甲就发动车前对方的人群中开,这时他听到一声“嘭”响,对方一个人躺在了地上,对方的人就四散跑开了的事实。证人叶某戊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因贾某甲不让他家瓷土矿出土,他和他父亲开车到了新街的瓷土矿,他父亲打电话给贾某甲也没谈好出土的事。后他大伯叶某甲打电话给他父亲说拦了贾某甲拉土的车,并将土翻在路边上。下午五点多钟,叶某甲打电话给他父亲去接叶某甲和孙某某吃饭,后在车上叶某甲接到叶某丙电话讲叶某乙被人打了,对方有十几个人还带了家伙,叶某甲接完电话后要孙某某叫人过来帮忙,去找对方算帐。后孙某某打电话叫人开车过来,他们在圆盘处等。十几分钟后孙某某叫来的人与他们会合后他们就往叶某乙出事的地方开,快到那时他们看到了警察和120救护车,叶某甲讲他先下车去救儿子,让他们到街上先去搜一下对方的人。他们接了叶某丙便坐叶某壬的车子往协塘水库方向开时与对方车子相遇,叶某壬倒车时倒进了水沟里,对方的四部车就围了上来,车上下来二十几个人,手拿砍刀砸车子并用刀往他们身上捅,后他们这边的三部小车赶了过了同对方打了起来的事实。证人叶某丁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14日因贾某甲不让他的瓷土出山,下午三点多钟叶某甲问他为什么不出土,他就说了是贾某甲不让出,叶某甲就说“他不让我出,我也不让他出”,后来听说叶某甲带人把贾某甲的土倒掉了,到晚上7点半左右,叶某丙打电话给他说叶某乙被打的动不了,要他快去救叶某乙,他就问有多少人,听说有十几个人,他就害怕,在途中打了叶某甲电话告诉叶某乙出事了,在工业城与叶某甲碰面后一起去接叶某乙,看到叶某乙旁边已经有派出所民警就放心没去接叶某乙,而是去接了叶某丙,接到叶某丙后看叶某丙身上有血,就开车送叶某丙去高安看伤,途经徐添家那停了下来,就有三、四辆车过来,把他们的车逼停了,对方有五十多个人,都拿着刀,有人就拿起刀把他们的吉普车砍烂,并打他们的人,贾某甲看见他就说他不该介入,他回说他不是来打架的,对方有人就怪他回了口,拿刀在他肚子上拍了下,贾某甲阻止了并叫回去,在回去的路上碰到来救他们的人,也开了好几部车,但这些人也并贾某甲这边的人打的很惨,有个后生还被贾某甲这边的车给撞伤了,车也被他们砸烂了的事实。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14日晚上8点30分左右,他开车行驶到新街镇铁路桥洞下时辆车飞快的向他这边倒过来时撞到路边的墙停了下来,接着两辆小车迎面迅速开来,他的车被其中一辆红色的撞了一下,后他看到有二十来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铁棍、马刀之类的朝倒停了的车砍的事实。贾某壬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14日上午8点多时叶某丙请他挖土,他同意了。后他接到贾某甲的电话叫他不要帮叶某丙挖土,叶某丙还欠他的的,还讲要他去隔壁的瓷土矿挖,后他在装土时听到司机讲有人在路上拦装瓷土的车的事实。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14日下午5时左右他装了一车瓷土从周家出来经过新街镇邓家村委会邓家村到新街镇街上路段时,对面开来两辆小车,车上下来两个人挥手要他停车并要他把土倒下来,他便将土倒了下来的事实。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82号、409号、411号、414号、410号、418号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了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叶某丙、叶某丁、叶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叶某幸、叶某壬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的事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损坏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3)70号、71号、66号、67号、68号、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赣C6Q0**帕萨特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650元、无牌东风雪铁龙损失价格为11518元、赣CK70**南骏牌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1808元、赣C0F9**切诺基小型汽车损失价格5550元、赣CY23**大众途观汽车损失价格9540元、赣C666**锋范牌小型汽车损失价格12560元、赣CD12**福田牌小型汽车损失价格4148元。现场提取砍刀、钢叉、车辆照片,证实了上述事实。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了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的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办案单位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叶某于201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另有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贾某、刘某等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对其均予以谅解。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曾有前科,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被告人贾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姚三珠人民陪审员 牛燕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