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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布迪格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迪格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龙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453号之一原告布迪格乐(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FRANCKERICBOUDOT(富伯)。委托代理人周志芳。委托代理人马洪涛,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宣彬。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4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龙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理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龙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黄青兰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