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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3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砚钧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砚钧,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演讲与口才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815号原告张砚钧。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法定代表人和亚丽,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阁。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陈琛。被告演讲与口才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三亚路7号。法定代表人邵页文。本院在审理张砚钧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演讲与口才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张砚钧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砚钧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砚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砚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