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诉李胜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李胜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法定代表人范晓平,任执行董事。被告李胜林,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陆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