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立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明、李正德、西宁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西宁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李正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立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宁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正德。上诉人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第三人李正德、西宁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爱红审判员 旦正措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黄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