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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钱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刘洪军,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钱进,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军与被告钱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军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军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洪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秀建 关注公众号“”